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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发信站: 瀚海星云 (2011年08月24日12:01:13 星期三), 站内信件
【 以下文字转载自 Hospital 讨论区 】
【 原文由 zhoup 于 2011年08月23日21:04:37 星期二 发表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在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我校在校大学生参加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保)。
一、参保范围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因病等休学
一年以内的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我校在校大学生统一纳入合肥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
统筹”保障方式。来自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参加;来自本校的在职研究生执行安徽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
二、基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每人每年155元标准筹集,其中学生个人缴
纳35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合计120元(经费统筹使用)。
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三、参保缴费
学生以所在学院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9月12日,按年
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参保费(35元);财务处代收后,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部门
缴纳。因特殊情况,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学院应及时到医保
经办部门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
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
予退费。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四、参保大学生的权利、义务
权利:
1.享有社保规定的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享有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义务:
1.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2.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3.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4.遵守学校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五、保障待遇
1.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
30日。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2万元
。
2.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
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
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
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
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6. 大学生因病在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
用由个人和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大学生在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
。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10%,基金承担90%。
(二)参保大学生在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
。超过2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8%,基金承担92%。
(三)参保大学生在一级定点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100元
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6%,基金承担94%。
(四)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在异地住院,
其住院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10%,基金承担
90%。
7. 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病种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特殊病门诊治疗
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
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
、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二十二种门诊特殊病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在《合肥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
,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8.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疑难或重
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给予
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9.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
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六、就医管理
1. 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
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
支付。
2. 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
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异地转院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
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合肥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
请表》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3. 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
诊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关
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
殊病的鉴定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
《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大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
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4. 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
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七、费用结算
1.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
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
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2. 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
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或学校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
月内,由所属高校凭转院申请、出院小结、异地住院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
疗费发票单据和高校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
已办理门诊特殊病治疗卡的,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的定点医
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本市门诊特殊病报销标准,到市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八、其他
参保大学生、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参照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大学生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肥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问: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等)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可以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问: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
1日至9月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高校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
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
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
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
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
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详情见《合
肥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咨询电话0551-3536318,3536208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2万元。
问:参保大学生是否实行定点治疗?全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是定点治疗。目前全市有61家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表),参保大学生可
以任意选择就诊。在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手续如何办理?
答: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
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规定有哪些?
住院 起付标准(门槛费) 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300元 90%
二级医院 200元 92%
一级医院 100元 94%
异地住院 300元 90%
普通门诊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
校包干使用。
特殊病门诊治疗
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
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
、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22种疾病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不设起
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
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出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
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
点医疗机构。无需参保学生另行报销。
问:参保大学生如何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卡?
答: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
诊申请表》(从《合肥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下载),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
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殊病鉴定按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取得医疗卡后开始享
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问:大学生患特殊病如何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
答:大学生在校期间, 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
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转院手续如何办理?
答:大学生在校期间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
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异地转院由本人填
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下载),
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到申请表上登记的
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问:大学生异地急诊住院有何规定?
答: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
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急诊联系电话:0551-3536111)
问: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
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或学校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
月内,由所在高校凭转院申请、出院小结、异地住院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
疗费发票单据和高校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情况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答: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
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保险政策问答
问: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保险?
答:本校范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问:大学生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保险的还需另行缴费吗?
答: 凡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无需另行缴费。
问:普通门诊医疗统筹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校医院、校外二级以上(含)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医保
可报销范围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8000元)内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每
次疾病门诊医疗报销免赔额0元。
问:参保学生到校医院门诊就诊可以直接享受报销吗?
答:由于保险公司要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所以参保学生需先支付医疗费用,再由保险
公司进行报销。
问: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间如何安排的?
答:原则上保险公司将派专职售后服务人员每周一次定期前往解答保险疑问、收取保险
理赔案件。遇节假日时间另行公布。
问:大学生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保险除普通门诊医疗报销外还享受哪些待遇?
答: 参保学生还享受以下待遇:
1、二次住院医疗报销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
剩余部分(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规定的可报销部分,指门槛费、个人自负部分,不
含个人自费部分),保险公司按90%比例给付保险金,每次二次住院医疗报销免赔额0元,
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最高保险金为100000元/人•年,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金最高限额时,则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门诊医疗报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
、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可报销范围内
),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8000元)范围内,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门诊
医疗报销免赔额0元。
3、意外伤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
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
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
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
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20000元/人•年为限,对
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最高保险金额时,则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
亡保险金20000元/人•年,则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
2000元/人•年,则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
定的限制。
问:大学生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保险的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为每年8月15日至次年8月14日。
一个结算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保险、意外门诊医疗保险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
每年8000元;住院医疗(二次)保险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0元;意外
、疾病身故保险、意外致残保险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0元
问:大学生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保险的理赔流程?
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理赔所需材料交至校医院,保险公司将派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每周一次定期前往解答保险疑问、收取保险理赔案件。
保险公司对理赔资料进行审核,属保险责任范围,且理赔材料齐全的理赔案件,保险公
司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赔付,通过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赔款。
问:大学生进行普通门诊保险理赔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
申 请 项 目 应备文件
疾病、意外身故 1.4.5.8.9.10.11.13.14
意外伤残 1.3.4.5.11.12
门诊医疗 1.2.3.4.6.11
住院医疗 1.2.3.4.5.6.7.15
1.保险单(凭证)原件/复印件; 2.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3.事故者身份证明;4.门诊病
历;5.出院小结及病案;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7.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疾病
诊断书;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9.户口注销证明;10.丧葬火化证明;
11.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12.残疾鉴定报告;13.申请人身份证明;14.申请人与事
故者户籍关系证明;15.住院医疗医保结算单
注:对上述材料,申请时应提供原件附件且需医院盖章
问:大学生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保险理赔案件时效
答:在理赔案件事实清楚、材料齐备的前提下:
1、3000元(含)以下赔款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
2、3000元~10000元(不含)五个工作日内送达;
3、10000元(含)以上的赔案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问:大学生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保险享受那些服务?
答:1、为了更好的为我校学生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保险公司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该小组将不定期以电话方式或前往我校了解理赔人员的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直至满意为止。
2、保险公司设立专线服务电话,提供咨询、投诉、报案等服务;
 全国24小时服务专线:95519
 售后服务专线:5275609
公司地址: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四楼
附表:除我校校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外,还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服务机构名称 等级 联系电话 所在区 地址
1 安徽省立医院 三级 2283753 庐阳区 庐江路17号
2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三级 2922032 蜀山区 绩溪路218号
3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三级 3869647 蜀山区 芙蓉路678号
4 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三级 2838607 蜀山区 梅山路117号
5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医院 三级 2163080 蜀山区 长江西路424号
6 武警安徽总队医院 三级 5598516 庐阳区 长丰路78号
7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 2183788 庐阳区 淮河路390号
8 合肥市滨湖医院 三级 5759012 滨湖区 徽州大道和紫云路交口
9 安徽中医学院附属针灸医院 三级 2665036 庐阳区 六安路205号
10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级 2203616 瑶海区 和平路246号
11 安徽省立儿童医院 三级 2237019 包河区 望江东路39号
12 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二级 2873351 包河区 屯溪路372号
13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二级 3672515 包河区 黄山路199号
14 安徽省肺科医院 二级 3637355 蜀山区 绩溪路397号
15 安徽省肿瘤医院 二级 5327726 蜀山区 环湖东路107号
16 车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徽省立友谊医院)二级4280879/2179246 新站区 砀山路1866号/临淮路1号
17 包河区望江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铁四局集团中心医院二级5245545 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18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二级 3668805 包河区 望江东路204号
19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级 3616018 蜀山区 黄山路316号
20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二级 2318226 庐阳区 益民街15号
21 合肥市传染病医院 二级 3362922 包河区 宿松路218号
22 合肥市口腔医院 二级 2630122 庐阳区 长江中路265号
23 和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 二级 4493097瑶海区和平路174号
24 逍遥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级 2653391 庐阳区 寿春路33号
25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 二级 5389158/2182960 蜀山区 长江西路974号
26 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 二级 2307529 瑶海区 合裕路中段
27 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肥市中医肛肠医院)二级13637079528 瑶海区长江东44号
28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医院 二级 5245684 瑶海区 张洼路90号
29 安徽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级 5169288-8666 蜀山区 青阳路1号
30 井岗镇科学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5595109 蜀山区 蜀山湖路350号/井岗路21号
31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医院 一级 5242882 庐阳区 阜阳北路369号
32 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4295747 瑶海区 滁州路288号
33 庐阳区亳州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2171181 庐阳区 亳州路205号
34 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5557640-8004 包河区 宁国路124号
35 瑶海区红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4524860 瑶海区 合裕路幸福路交口
36 庐阳区杏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5555508 庐阳区 砀山路288号
37 江淮汽车集团医院 一级 2293594 包河区 东流路176号
38 庐阳区双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5536657 庐阳区 阜阳北路308号
39 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 13966671211 包河区 芜湖路329号
40 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5630060 包河区 包河花园小区北商业街
41 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13225516738 包河区 望湖西路与合巢路交口
42 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13866196885 包河区 包河苑北大 门
43 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13855168214 瑶海区 合裕路276号
44 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18905600450 瑶海区 合裕路1093号
45 庐阳区杏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13856095657 庐阳区 阜阳北路520号
46 合肥新站区七里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4285291-815 新站区新蚌埠路 1178号
47 蜀山区稻香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3648005-6041 包河区 望江西路9号
48 合肥安凯医院 一级 2297870 包河区 葛淝路97号
49 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4255198 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轮胎厂内)
50 合肥昌河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一级 5842140/5843548 高新区 玉兰大道3号
51 蜀山区西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5158543 蜀山区 合作化南路77号
52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4482119 瑶海区 长江东路721号
53 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3352534 包河区 姥山路78号
54 庐阳区海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13856998600 庐阳区 义井路元一滨水城3号楼
55 新站区方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4285291-815 新站区 龙门岭路瑶东小区
56 合肥金谷医院(小儿脑瘫门诊定点)一级13637098317 庐阳区 亳州路372号晨园 商办楼
57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3350120-638 经开区 临湖社区
58 合肥市包河区烟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13955124628 包河区 滨湖家园西区
59 合肥市蜀山区南岗镇卫生院 一级 8568921 蜀山区 南岗镇街道
60 庐阳区大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5711307 庐阳区 四里河路与合淮路交口
61 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卫生院 一级 5711469 庐阳区 古城路130号
62 包河区大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4855021 包河区 南淝河路8号
63 蜀山区三里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15856927001 蜀山区 西园路32号
64 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医院 一级 7699547 瑶海区 龙岗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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